****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25号之一
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龙洲街道人民南路**A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770990N)
法定代表人:余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县社阳乡**村/div>
被告:**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浙江省**县社阳乡**村/div>
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4元,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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