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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25号之一 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龙洲街道人民南路158号A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770990N) 法定代表人:余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县社阳乡**村。 被告:**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县社阳乡**村。 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社阳乡**村村民委员会、**县社阳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4元,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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