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01号
申请人: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营业楼2幢二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仲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142室。
法定代表人:庄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岭(身份证号:×××),女,汉族,1973年8月21日生,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43号17号232室。
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路国庆,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晏路支行×××账户内500000元资金进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以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开喆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晏路支行×××账户内资金5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
保全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丽
本文引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