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臧千里与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臧千里与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沭开民初字第02159号
原告臧千里,居民。
被告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营业楼2幢二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千里诉被告江苏创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千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8元,减半收取54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