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636号
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商业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平,男,该公司职员,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茅,董事长。
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元田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李 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