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与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5988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榆林村。
负责人:姜长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商业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炼。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砂浆货款205 1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5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27 524.03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主厂房等2项(新一代微创手术用人工关节生产项目)及围墙(新一代微创手术用人工关节生产项目)-1#建筑(主厂房)”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合同》。合同对数量、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应砂浆,但被告仍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5月25日止,被告依约尚须支付砂浆货款205 130元。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被告双方的注册登记地及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均非本院辖区,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表示,希望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管辖。故本案可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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