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593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对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12日,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准许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3元,减半收取计6481.5元,由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211元,由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审判员  邢海军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