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2965号
原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郑东商业中心B区九号楼2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7438166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学,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建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常村镇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489113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接受了原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并于当日向原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