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路东南蒲社区**西大门路****。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业中心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石伟,总经理。
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焦仲调字第1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193011.2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经线下向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保险、银行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区神州路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20××**),于2020年7月27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0年7月28日冻结银行账号26×××23存款603037.19元,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调查令。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魏俊兵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婧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