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钢材市场****。
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浦区宏力大道路东南埔社区**大门路**
第三人:梁国军,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浦**。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11民初4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调解生效后分期支付申请人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5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126元由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如下:
1、查询并冻结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892.3元,查询冻结梁国军银行存款及网络存款共2470.98元,共计206363.28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名下汽车两辆,已告知申请人,且表示放弃对车辆的查封。
三、通过线下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经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如下:
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自行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的财产信息,需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席东彦
审判员  位青杰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