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3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路东南蒲社区三期西大门路北C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业中心办公楼A区408室。
法定代表人:石伟,总经理。
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焦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4日,11月11日、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1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有土地使用权(20160000043)及地面附着物,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轮侯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首封法院已启动处置程序,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12月2日,到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已未在经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有作为所有权人案件。
五、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
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98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98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案执行款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发现财产因轮侯查封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魏俊兵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婧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