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3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逸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浦区宏力大道路东南浦社区**西大门路****。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军,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已与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国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