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036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峰、李少杰(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好峰,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军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