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9162794X。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宏力大道路东南浦社区三期西大门路北。
被执行人梁国军,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垣县蒲西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8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308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3082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财产。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郭士龙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