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2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胜,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好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宏力大道路东南蒲社区三期西大门路北C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胜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2020年3月31日王建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财产共计60万元。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豫05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共计60万元。2020年4月17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建胜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建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军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