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2民初1574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百瑞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百瑞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