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62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4-2-402。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范蓉(实习),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路东111号紫金城院内南侧东数4-2号。
负责人:王景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梦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焱,浙江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龙子湖湖心岛明理路西、尚贤街北利丰国际大厦6层04、05、06、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史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豆梦娇,该公司洛阳分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巧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华安洛阳分公司提起反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就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范蓉,华安洛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焱、豆梦娇,华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豆梦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华安洛阳分公司、华安公司向景巧公司支付施工费162440元;2.判令华安洛阳分公司、华安公司向景巧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华安洛阳分公司、华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景巧公司与华安洛阳分公司签订《变更施工外包协议书》,约定华安洛阳分公司将漯河长申玉小区智能化安防系统交由景巧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部分工程需增加工程量,双方又对工程量增加部分分别签订《施工合同书》。2019年10月,上述施工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20年5月,该项目除质保金外,全部工程款已向华安洛阳分公司支付完毕,但景巧公司的剩余施工费仍未支付完毕,其中剩余施工费10910元,其余新增施工费及原有未支付施工费为151530元,合计162440元。华安洛阳分公司为华安公司的分公司,华安公司应对华安洛阳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华安洛阳分公司、华安公司辩称,景巧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债权金额,华安洛阳分公司不欠付景巧公司所称的款项,且没有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金,应驳回景巧公司的诉求。
华安洛阳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景巧公司向华安洛阳分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66691元(以合同预算价26935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9日起按照合同预算价的万分之四/每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景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变更施工外包协议书》,约定工期为110日历天。景巧公司自认诉争工程于2019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逾期长达619天,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按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每延期1天,应向华安洛阳分公司支付工程预算价3%的违约金,共计5001830元。华安洛阳分公司为减轻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自愿请求按照工程预算价的万分之四/每日标准计算违约金,即66691元。
景巧公司对华安洛阳分公司的反诉辩称,1.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10日历天”系该合同项下的施工总工期,而不仅是景巧公司作为施工方的工期。在该项目的施工方变更为景巧公司之前,原施工方为洛阳市老城区李阳监控电子配件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因财务制度须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才由景巧公司接替。2017年10月签订合同时,距华安洛阳分公司2016年8月8日就该项目支付第一笔施工费53870元早已超过110日历天。2.华安洛阳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支付9万元、2018年3月13日支付6.5万元,新增工程支付123740元,如景巧公司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华安洛阳分公司为何从未主张违约金且支付上述工程款。3.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未达到施工条件、发包方长申置业公司提出新的要求、对部分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增加新的工程量,导致工期一再顺延,责任不在景巧公司。综上,华安洛阳分公司反诉逾期交工不属实,应驳回其反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与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华安洛阳分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景巧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变更施工外包协议书》,约定:因公司财务制度要求付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原承包人洛阳市老城区李阳监控电子服务部为满足公司财务制度要求重新注册公司,现将漯河“长申玉”小区智能化安防系统项目的施工任务变更为景巧公司;项目总金额269350元,之前支付金额103440元;双方协商工程总工期为110日历天,起止时间空白;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迟一天,须按合同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价3%的违约金。甲方工程负责人为闫磊,乙方工程负责人为闫少智。闫磊与闫少智于2019年11月13日签署《报验申请表》,显示审查结论为合格。景巧公司认可华安洛阳分公司已付款155000元,先期原承包人施工已付款103440元,余10910元未付。闫磊向华安洛阳分公司提交的工程款审批文件显示未付款金额与上述一致。
2.2018年12月31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电子围栏报警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22000元。2019年3月6日验收合格。
3.2018年5月15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东侧周界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6900元。2019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
4.2018年3月1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车辆道闸及人行道道闸拆除及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30000元。2019年11月1日验收合格。
5.2018年10月15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无线电梯五方对讲及IP网络五方对讲拆除及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44000元。2019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
6.2019年11月15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楼宇对讲追加电源安装及线路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改造完成后支付施工总价7700元。2020年4月10日验收合格。
7.2018年10月15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漯河“长申玉”小区楼宇对讲室内机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30690元。2019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
8.2019年9月31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光大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报警设备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改造完成后支付施工总价1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按工程预算价的日3‰支付违约金。2020年4月10日验收合格。景巧公司自认该10000元由4000元施工费和6000元返点组成,本次诉讼主张4000元。
9.2019年11月15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与景巧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景巧公司对华安洛阳分公司客户监控报警设备第四季度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改造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施工总价6240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按工程预算价的日3‰支付违约金。2020年4月10日验收合格。
10.景巧公司认可漯河“长申玉”小区项目追加施工项目中的南门智能出入管理系统、安置房楼宇对讲安装、11号至15号楼地表光纤敷设安装、追加监控安装项目的施工费华安洛阳分公司已支付完毕。
11.2013年9月1日,闫磊入职华安洛阳分公司工作,涉案项目闫磊为项目副经理,2020年4月23日,华安洛阳分公司作出辞退闫磊的决定;2013年耿晓阳入职华安洛阳分公司工作,涉案项目前期耿晓阳任职项目经理,2020年3月16日耿晓阳向华安洛阳分公司提出辞职,次月办完离职手续。景巧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制作《华安保全未结费明细及长申玉整体施工费用明细及说明》,闫磊、耿晓阳于2020年6月14、15日在该说明上注明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结算情况相符。闫磊、耿晓阳出庭作证证明长申玉项目2016年开始,期间因甲方施工条件不具备导致工期延长。本案庭审中本院询问华安洛阳分公司工期延迟甲方是否向其追究责任,华安洛阳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景巧公司与华安洛阳分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由景巧公司为华安洛阳分公司承担的项目进行智能化安防报警等方面的施工,华安洛阳分公司应依约向景巧公司支付施工费用。景巧公司主张的“长申玉”智能安防项目施工费用10910元、“长申玉”小区增加项目施工费用141290元、其他项目施工费用10240元,有景巧公司与华安洛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华安洛阳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闫磊的验收合格证明及工程款项审批材料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华安洛阳分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景巧公司主张华安洛阳分公司支付欠付施工费用162440元,本院予以支持。景巧公司主张违约金,但欠付10910元对应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明确无法计算违约金;欠付141290元对应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欠付10240元涉及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施工完毕之日起即2020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华安洛阳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是否有财产履行合同义务或进行执行不明确,作为开立该分公司的华安公司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华安洛阳分公司主张景巧公司施工存在逾期,证据不足,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施工费用162440元;
二、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4元,由洛阳景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元,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7元;反诉受理费734元,由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