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辖52号
原告:郑州汉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东安平路**楼****806。
法定代表人:武汉旺。
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龙子湖湖心岛明理路西、尚贤街北利丰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史芳玲。
2019年12月3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9)豫0725民初4212号原告郑州汉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旺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认为汉旺公司与华安公司在《施工外包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甲方为华安公司,其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原阳县境内,且涉案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0年3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华安公司与汉旺公司签订《施工外包协议》,华安公司将河南省财经学校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发包与汉旺公司建设施工,故本案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原阳县,故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为无效管辖协议。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该协议管辖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郑州汉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