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2191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湖心岛明理路西、尚贤街北利丰国际大厦6层04、05、06、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