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东。
法定代表人:李东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1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因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定作)合同》纠纷,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7月立案受理。被上诉人曾于2020年9月23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给付其货款人民币190万元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请求也是要求异议人支付货款及延期支付违约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502民初11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15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案移送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后,因被上诉人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被上诉人又基于同一事实、以同一理由、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但令上诉人不解的是,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样的案件,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却作出(2020)鲁1502民初11945号与(2021)鲁1502民初11732号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民事裁定书。而(2020)鲁1502民初119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经过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那么本案中的(2021)鲁1502民初11732号民事裁定书必然属于错误的裁定。首先、被上诉人属于撤诉后又重新起诉,当然是应当由撤诉时的法院再管辖,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本院作为协议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明显错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发布的“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中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本案原审法院作出的原裁定已经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观点和裁判标准,被上诉人的起诉明显属于“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应予驳回”,但却错误的认定有管辖权。其三、原审法院认为(2020)冀0607民初1280号案件已审结,故驳回上诉人的异议明显属于曲解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院的规定要求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是不分案件是否审结。本案满城区人民法院先立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应当考虑节约司法资源,完全可以在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提起反诉,但被上诉人却恶意不提起反诉,且在该案审理中就不顾法律规定的管辖而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满城区人民法院后,又消极诉讼,故意不缴纳诉讼费导致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现又重复立案,实属“滥用诉权”,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行为的。且上诉人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案并没有审结,(2020)冀0607民初1280号案件中的被上诉人也应承担义务,上诉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两案必然有联系,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15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是以“诉讼请求之间有关联,为避免裁判结果的冲突,两案应由同一法院审理”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满城区人民法院的。故综合上述理由,足以确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医院管辖。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合并审理的基础为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案件已经二审终审裁判,故两案合并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上诉人再以其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先立案为由要求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定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争议及解决办法: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分岐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一致,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璐
审 判 员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传宝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