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9314号
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802。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宇延,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顾 权
审判员 楚 倩
审判员 徐秋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聪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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