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173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