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02执保141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保全人:***,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17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兴荣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