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02执保444号
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