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82942号
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造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