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695号





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晓淳






审 判 员


陈佳琳






审 判 员


张 炜






书 记 员


吴䶮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