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14521号
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090782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7K9JJ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义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