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2186号
原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南北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黄河路交叉口地久商务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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