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省庄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52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丙江,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联通公司12楼。
法定代表人:侯红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丽华,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又名张仕宏,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爱珍,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系***妻子。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
第三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省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向阳,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姬小红,又名姬二红,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第三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省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庄村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丙江,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丽华,被告***、***、***,第三人省庄村委主任及委托代理人姬小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第三人省庄村委建安置小区居民楼数栋。后经协商将该区域的楼房发包于吉安公司承建,该公司通过被告***及***之手将工程交于被告***施工。***接手后将2、3号楼主体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签订协议后,经过一年左右施工,于2013年9月交付第三人使用,但被告与第三人却迟迟不予结算,且互相推诿,后经县信访部门多次协调,第三人才清付了117.2万元,总款127.409万元,下欠12.809万元,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清付。但至今未付,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兑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清付或连带清偿劳务欠款128090元,迟滞金31000元,2、诉讼费用三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被告吉安公司辩称:被告***是负责这个工程的,***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2012年8月8日我二人以吉安公司的名义与省庄村委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工期为1年。于2012年7月6日与被告***、杨向辉签订《建筑承包协议书》,口头告知工期1年。开工后我克服一切资金困难,想方设法一年内支付给***、杨向辉工程款现金542万元,工人工资款385万元,保险2万元,省庄村委支付给***、杨向辉工人工资60万元,支付水泥款33万元,工程款50万元,未完成工程支付5万元。综上所述,我们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我已将劳务部分工程款全部付给***、杨向辉,原告的劳务工资应由被告***给予付清。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实,具体数额应以给原告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
第三人省庄村委述称:我们与四个原告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把工程承包给吉安公司***了,后经信访部门协调,经省庄村委付过60万元(其中付给***50万元,***3.4万元,郭狗分2.3万元,黄大江4.3万元),至今双方工程没有进行验收。2012年省庄社区安置小区项目部2号7号8号楼各发现质量问题,建筑时欠别人的水泥款、砖款没有结清,债权人还找我们村委要钱,收尾工程也没有完工。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第三人省庄村委(甲方)与被告***、***以吉安公司(乙方)的名义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省庄安置小区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三、承包方式为大包,包工包料(即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工程承包价内税金、安全保险金),工程承包每平方米900元,约22769平方米,造价约20492100元,(2年结束,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水、电、暖入户,四、工程工期2012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五、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八、付款方式: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人员进场甲方付每栋楼总价值造价20%,人民币512302元,每栋楼第三层封顶后付25%,人民币640378.13元,主体封顶后付25%,人民币640378.13元,门窗安装后付15%,人民币384226.8元,工程验收合格付12%,余3%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十、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通过共同办理移交手续之日算起……。甲方签字:李亚峰,并盖有省庄村委公章,乙方签字,盖了吉安公司公章。2012年8月8日,被告***、***为甲方将该工程转包给***、杨向辉为乙方负责承建,按上合同约定的事项以每平方590元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乙方***、杨向辉签字认可。2012年9月1日,后双方协商每平方米增加15元。被告***代表甲方与原告***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省庄村委的省庄安置小区2号、3号楼六层框架,砖混土建工程的劳务部分以每平方245元的价承包给***组织施工,2013年9月工程施工结束,2013年10月居民分房居住。被告***、***依照合同除质保金外已将工程款向***、杨向辉付清。被告***依照合同所欠原告人工部分款项未及时付清,经原告多次讨要,2014年元月26日,被告***及***的工程技术员张亚格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结算单显示合计总款1274090元,扣垃圾费15000元,留维修费40000元,留5%质保金63700元,扣除事故处理费40000元,已付款107.2万元,欠余款43390元,后因原告上访,2014年元月29日第三人省庄村委又付原告***34000元。
本院认为:第三人省庄村委将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公司承建,被告***、***将该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被告***及杨向辉,被告***将承包的七栋六层楼砖混土建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等四人组织施工。分别均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工程除扫尾工程外基本竣工。且居民已安置居住,被告***、***除工程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已付给被告***及杨向辉,被告***未按照《承包协议》将劳务部分的工程款向原告***等四人付清,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其余三原告已另案起诉)经原告***等四人讨要,2014年元月26日经结算,被告***的工程技术员张亚格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清单,在庭审质证时,原、被告对结算清单无异议。在庭审调解时,原告提出结算清单上均扣垃圾费15000元,没有道理显失公平,且建两栋楼和建一栋楼扣的垃圾费标准一样不合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承建两栋楼的垃圾费10000元、一栋楼的垃圾费5000元为适宜。原告***承建两栋楼按结算清单上扣除10000元垃圾费、事故处理费40000元及已付款外,被告***应将剩余款项11809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请求其余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迟滞金的请求,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本案实际,该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80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82元,由被告***负担2800元,由原告***负担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保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