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县宜筑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财保52号
申请人:新安县宜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铁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317634837M(1-1)。
法定代表人:韩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君浩书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1714715366。
法定代表人:孔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新安县宜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安县宜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9084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安县宜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843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裴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