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8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君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君浩书香苑*#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侯红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园,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一审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联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孔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君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洛阳市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洛阳君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洛阳君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君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朱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