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5538号
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银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凯,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城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2元,减半收取计5916元,由原告天津恒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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