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8601民初10063号
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冬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1-48室。
法定代表人:李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单单,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洪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宝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庆,天津长丰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5元,由原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光顺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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