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828号 申请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223491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625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9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西支行存款账户9120********存款330888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