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18430号 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223491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6259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5712267K 法定代表人:**声。 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路 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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