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2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理解去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安村马鞍山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222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员魏宇新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