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5552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春,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98元减半收取4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宏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