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11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三联路**凤建大楼**A。
法定代表人:叶汉雄。
委托代理人:钟梓君,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海媚,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0月9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83804元、利息16854元、迟延履行利息4321元、诉讼费2817元,且本案执行费45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312313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依法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S×××××、粤S×××××(已抵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973执118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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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健麟
审判员 翟柏成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