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财保203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3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林卓宜,分别为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1。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1000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预交诉前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陈学坚
审判员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