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宁围丰东妙林花木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51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75207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振宁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宁围丰东妙林花木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JHN66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丰东九组。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宁围丰东妙林花木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建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0172.5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宁围丰东妙林花木场名下有拆迁款,本院已另案扣划,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49275.5元。截止2018年9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4927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5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