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531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里奥国际大厦C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1648R。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39208Y。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