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4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东路9号,实际经营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东路12号—1B座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悦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