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4548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39208Y,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