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903行初109号
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