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4民初683号 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39208Y。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8.00元,减半收取10274.00元,由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