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共计443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人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共计44395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6559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