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39208Y,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民再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撤销(202)青01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青01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443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024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1707元,剩余钱款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支付172243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将承担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27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