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裕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昆明裕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2197号
申请人昆明裕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
申请人昆明裕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存款共计人民币157870.00元,此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昆明裕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