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图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铁强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铜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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