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700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务农,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身份证号62212319********。 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都配套3号楼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0607648W。(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金海源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33216958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02民初5721号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7872元,承担执行费1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5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9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人员,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永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仍未核查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办案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核查出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